- 索 引 号:QZ00101-0200-2025-00043
- 备注/文号:泉政办规〔2025〕3号
- 发布机构:成人视频91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5-22
《泉州市本级重大公共工程跟踪审计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人视频91
2025年5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本级重大公共工程跟踪审计暂行规定
为加强重大公共工程跟踪审计监督,科学规范跟踪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跟踪审计目标和范围
(一)通过重大公共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及时揭示工程建设管理过程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严格制度约束、控制成本、防范风险、提质增效,以高质量审计监督促进市本级重大公共工程规范管理,服务保障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本规定所称重大公共工程,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包括:
1.使用预算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债务资金等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建设项目;
2.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或者项目建设单位为事业单位、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项目等公共工程项目;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重大公共工程。
二、跟踪审计工作流程
(一)审计机关在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按照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根据市委审计委员会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从我市相关年度重点项目清单中合理确定市本级重大公共工程跟踪审计项目计划,并做好不同年度之间审计项目计划的有效衔接。
(二)重大公共工程首次纳入跟踪审计范围时,审计机关一次性制发跟踪审计通知书;后续跟踪审计过程中,按审计重点环节、重要节点可以制发跟踪审计通知函。
(三)审计机关在重大公共工程跟踪审计过程中,可以出具阶段性审计报告,并分别出具年度综合报告和已竣工工程综合报告。发现问题的,审计机关应当在阶段性审计报告中要求被审计单位限期整改,并在下一阶段审计报告中反映已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跟踪审计重点内容
审计机关开展重大公共工程跟踪审计,重点关注“三阶段八环节”,即:前期、实施、竣工交付等阶段,投资估算与设计概算编制、征地拆迁、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工程变更、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财务竣工决算等环节。主要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包括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环保、消防等审批手续。
(二)有关投资政策落实和规划实施情况,包括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投资政策,是否按照规划审批的内容和条件组织建设等。
(三)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是否应招标未招标、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围标串标、违规评标,违规设置限制性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及合同条款设置不合理、签订虚假合同,或者中标后签订合同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等。
(四)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是否符合概算,概算调整是否办理审批手续,资金是否按照规定及时拨付,拨付手续是否完备等。
(五)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规范、健全,是否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的要求开展项目建设管理等。
(六)工程质量情况,包括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人员配置、安全措施是否完善,检验检测设备是否齐全,检验检测程序是否到位,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等。
(七)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包括采购的价格、规格、型号、数量是否与合同要求一致,购买设备、物资和材料的价格是否合理等。
(八)土地利用和征收情况,包括土地利用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和房屋征收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等。
(九)环境保护情况,包括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是否同步和有效等。
(十)工程造价情况,包括合同计价条款、项目进度款支付和办理结算是否符合工程计量、计价法律法规,工程计量计价是否真实、完整、合规等。
(十一)工程竣工决算情况,包括竣工验收后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是否及时、程序是否合规、结果是否真实等。
(十二)投资绩效情况、以往年度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以及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事项。
对上述所列事项可以全面实施审计,也可以选择若干项实施审计。
四、审计机关的职责义务
(一)审计机关对重大公共工程实施审计,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业务和管理等资料以及相关的电子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等;
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重大公共工程审计有关的事项;
3.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暂时封存等措施;
4.发现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或资金管理使用行为且制止无效时,通知财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直接相关的款项,责令被审计单位暂停使用已拨付的款项;
5.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二)审计机关在审计中认定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除在审计报告反映有关事项外,还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1.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
2.建设概算外工程的;
3.工程结算多计或者少计工程款项,或者多付工程款的;
4.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者虚报冒领工程款的;
5.侵占、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或者基建收入的;
6.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或者隐匿结余资金的;
7.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的;
8.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在重大公共工程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活动未依法经过招标投标,或者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
2.概算调整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的;
3.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的;
4.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手续不完备,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
5.因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造成预算严重失控的;
6.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虚假工程造价文件,或者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或者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7.相关参建单位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重大公共工程资金的;
8.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审计机关在对重大公共工程实施跟踪审计时,应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重大公共工程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五、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的职责义务
(一)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公共工程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与重大公共工程相关的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审计机关实施审计,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的相关资料(含电子数据)。
(二)被审计单位和与重大公共工程直接有关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采购、供货等参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审计机关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资料(含电子数据),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参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关要求,拒绝、拖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计,或者不执行审计决定的,由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被审计单位应当履行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制度,严格遵守相关合同约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或付款依据,或者以接受审计为由拖欠账款。
六、选聘管理社会中介机构和经费保障
(一)审计机关应当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全面采集和运用与重大公共工程建设相关的数据信息,不断提高跟踪审计效率。
(二)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法选择符合法定资质和具有良好信誉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用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重大公共工程跟踪审计,并充分利用其审计成果。
(三)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聘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重大公共工程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由被审计单位承担或者以任何名义向被审计单位收取。
(四)依法参加跟踪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独立承担民事、刑事责任。
(五)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中介机构和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审计质量审核管控机制,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和聘用人员的考核与管理。
(六)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社会中介机构或聘用人员存在审计质量问题或者违反工作纪律、廉洁纪律、保密纪律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
七、附则
(一)对泉州市本级重大公共工程实施跟踪审计适用本规定,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或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二)本规定由泉州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2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