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0200-2025-00061
- 备注/文号:泉政办规〔2025〕5号
- 发布机构:成人视频91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11
《泉州市推进深远海养殖和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措施(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人视频91
2025年7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推进深远海养殖和远洋渔业高质量
发展若干扶持措施(试行)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部署,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洋强国建设的重要论述,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大做强海洋经济的决策部署,立足我市渔业发展现状与实际需求,加快推动我市渔业结构调整进度,实施深远海养殖,巩固拓展远洋渔业,实现渔业经济总量的快速增长和质的有效提升,全力推进海洋资源综合利用标杆城市建设,特制定本措施。
一、做大做强远洋渔业
(一)优化远洋渔业产业布局。巩固提升大洋性公海渔业资源开发,优化太平洋、印度洋产业布局,积极填补产业发展空白。
1.对在我市新注册成立的远洋渔业企业,拥有远洋渔船6艘或总吨位达到3000吨以上,给予奖励300万元;拥有远洋渔船总吨位达到5000吨以上,给予奖励500万元。奖补资金分5年兑现,每年度按总补助金额的20%拨付。
2.对我市远洋渔业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引进远洋渔船的,按不同船型分别给予相应奖补,奖补资金分5年兑现,每年度按总补助金额的20%拨付。
(1)具有捕捞配额且船龄在12年(含)以内的大型金枪鱼围网船、超低温延绳钓船、延绳钓船,每艘船分别一次性奖补4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2)船龄在12年(含)以下的其他大型远洋渔船,根据船舶长度(以渔船检验证书核定为准)等级给予补助,其中:30米≤船长<50米,每艘最高补助50万元;50米≤船长<80米,每艘最高补助100万元;80米≤船长<100米,每艘最高补助150万元;船长100米(含)以上,每艘最高补助200万元。
3.对经国家批准的属于填补我市远洋渔业项目空白的企业,按首年捕捞作业的远洋渔船数,每艘最高奖补50万元,每家企业最高奖补300万元,奖补资金分5年兑现,每年度按总补助金额的20%拨付。
(二)打造现代远洋渔业船队。支持远洋渔业企业建造、更新改造符合国家规定的现代化远洋渔船,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渔船给予补助,每艘给予中央补助金额的50%奖励,中央、省、市、县各级补助(奖励)累计不超过渔船造价的50%,每年每家企业累计补助(奖励)不超过1500万元。奖补资金分5年兑现,每年度按总补助金额的20%拨付。
二、加快水产养殖转型升级
加快实施《成人视频91
关于印发泉州市深远海养殖发展规划(2021—2030年)的通知》(泉政办〔2022〕52号),鼓励社会优质资本进入深远海养殖领域,对落地我市的深远海养殖设施设备项目,除积极协助企业申请国家级、省级补助外,给予市级补助。
(一)大型养殖工船项目: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补助,中央、省、市、县各级补助累计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二)重力式深水网箱项目:按中央补助标准的30%进行补助(中央、省、市、县各级补助累计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0%),单标准箱补助上限5万元(仅补助规模为50个标准箱以上的项目,其中40米≤周长<60米折算为1个标准箱,60米≤周长<90米折算为2个标准箱,周长≥90米折算为3个标准箱)。
(三)桁架类大型养殖装备项目:按中央补助标准的50%进行补助(中央、省、市、县各级补助累计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0%),单台套补助上限200万元。
(四)桁架类、综合平台等大型养殖设施设备(2万立方养殖水体及以上):支持企业通过第三方进行租赁使用,租赁期前5年,每年按协议租金的3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推进水产品加工流通
完善水产品供应保障体系,提升远洋渔业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
(一)培育远洋水产品集散中心。对远洋渔业企业回运自捕远洋水产品给予奖补,其中空运冰鲜金枪鱼每吨补助12500元,海运或冷冻回运金枪鱼每吨补助800元,冷冻回运其他远洋鱼类每吨补助600元。
(二)支持超低温冷库建设。对我市新建设主要用于远洋捕捞产品的超低温水产品冷库,未获得省级补助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加强产业链金融支持
在泉银行业机构要加大产品创新力度,优化服务,提高效率。根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利率水平,为深远海养殖和远洋渔业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支持。泉州农信系统配套海洋全产业链金融产品,对符合条件的主体给予在各行社现有利率政策基础上最高50个BP的利率优惠。对于获得各类奖补的且符合各行社准入条件的主体,创新线上金融产品,直接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免抵押授信额度,实现无感授信。
五、附则
(一)本措施由市海洋渔业局牵头负责实施;所需资金(金融政策除外)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保障,采用事后补助形式对项目进行奖补。
(二)本措施涉及的资金(金融政策除外),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海洋渔业局另行制定相应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有关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三)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本政策可进行相应调整。
(四)本措施由市海洋渔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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