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3000-2025-00181
- 备注/文号:泉政办〔2025〕16号
- 发布机构:成人视频91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9-2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泉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成人视频91 关于印发〈泉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泉政办〔2017〕1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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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党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全面领导,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福建省防洪条例》《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福建省气象条例》《福建省森林条例》《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泉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时,市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防减救灾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要制度和灾害防御方案的研究审议和制定实施,指导建立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协调推动防灾减灾救灾法规体系建设,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国际交流合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防减救灾委负责统筹指导全市的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并负责指导、协调本系统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2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减救灾办”)设在市应急局,负责与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含泉州开发区和泉州台商投资区,下同)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灾损评估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牵头组织灾情会商核定,开展灾害动态趋势科学研判,实施救灾资源需求精准评估,形成灾情应对科学决策依据;
(2)协调解决重大灾害救助事项,研究制定配套支持措施,推动有关成员单位与受灾地区建立高效沟通机制;
(3)实时调度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按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和受灾地区需求,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4)依规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督导落实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任务;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中央、省、市三级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2.3 专家库
市本级设立应急管理专家库,对市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本市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必要时,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市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海洋渔业、林业、地震等部门要及时向市防减救灾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资源规划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
市防减救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市、区)防减救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强化应急值守工作,动态监测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开展灾害损失动态预判评估,及时优化应对处置措施。
(3)通知市发改委(粮储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预先组织工作组深入一线,实地掌握灾害风险情况,检查指导灾害救助各项准备工作。
(5)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向市防减救灾委各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进展,对重大事项第一时间报告市委、市政府。
(6)协调市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海洋渔业、林业、地震等相关部门,依法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灾害事件信息报送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灾情信息报告职责,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完整,严防迟报、漏报、瞒报和虚报等问题发生。
4.1.2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当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向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上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当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向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受灾县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接到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对于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失踪或者遇险被困的突发灾害事件,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接报后30分钟内上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必要时,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可向应急管理部直报信息,并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所越级的应急管理部门补报。
4.1.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县(市、区)应急局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5 受灾县(市、区)应急局需牵头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对比机制,主动对接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海洋渔业、保险监管等部门,对重大伤亡灾害事件及时开展数据比对及跨区域、跨部门会商;如数据或定性存在分歧,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调查并形成报告,报本级党委和政府,同时抄报市应急局。
4.1.6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受灾县(市、区)应急局应当根据灾情变化,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干旱灾害除外),上报市应急局;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受灾县(市、区)应急局应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政府以及市应急局报告,市应急局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厅报告。
灾情稳定后(对于干旱灾害,在旱情基本解除后),受灾县(市、区)应急局应当会同相关涉灾部门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及时上报市应急局。受灾县(市、区)应急局应当在7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向市应急局报告;市应急局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当在2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向省应急厅报告。
4.1.7 对于干旱灾害,受灾县(市、区)应急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逐级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逐级续报一次灾情,对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干旱灾害每5日逐级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开展灾情核定并逐级上报。
4.1.8 市、县两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遵循“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实事求是、信息共享”的原则,由市、县两级防减救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围绕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议,通报灾情动态,全面、客观地评估和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统一口径。灾情损失等关键信息须第一时间通报本级防减救灾委相关成员单位。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应遵循真实、及时、准确、公开的原则,发布形式可采取授权发布、组织新闻报道、接受媒体采访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受灾县级以上政府应积极运用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及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渠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市、县两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做好协同配合,做好预警预报和灾情信息发布等工作。
灾情稳定前,市、县两级防减救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市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全市因灾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全市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5万人以上,或1个县(市、区)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6万人以上;
(3)全市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或1万户以上,或1个县(市、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
(4)全市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20%以上或60万人以上,或1个县(市、区)需政府救助农牧业人口18万人以上。
(二)省防减救灾委或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灾办经过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市防减救灾委报市委、市政府决定。必要时,市委、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市防减救灾办按程序以市防减救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向省应急厅报告,并请求针对我市灾情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市防减救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灾害救助工作,市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灾情研判。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或委托市防减救灾委主任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县(市、区)、重点受灾乡镇(街道)相关人员参加。会议围绕灾情发展和救灾形势进行研判,研究部署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对指导支持的受灾县(市、区)减灾救灾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重大事项同步上报省防减救灾委。
(2)指导开展救灾。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其指定的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率领由市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前往受灾县(市、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实地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并协同省级工作组开展救灾任务。根据灾情发展和救灾工作需要,市防减救灾办或市应急局也可先行派出工作组,前往受灾县(市、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受灾县(市、区)应急局和相关涉灾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要求,切实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等工作。市防减救灾办完善灾情会商机制,及时收集和掌握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按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和受灾地区需求。市防减救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应加强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防减救灾办报送相关情况。必要时,市防减救灾委可组织专家针对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进行实时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市财政局、应急局根据受灾县(市、区)申请报告和受灾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启动响应后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受灾县(市、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局会同市发改委(粮储局)向受灾县(市、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发改、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相关领域的救灾救助资金;市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市财政局、应急局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下拨后,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应急局及时下拨受灾县(市、区)。市发改、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也需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救灾救助资金支持。
(5)投入救灾力量。市防减救灾委迅速协调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大队及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输和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国资委督促所出资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和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持救灾工作;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泉州军分区、泉州武警支队等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或受灾县级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协助受灾县级政府运输和发放救灾物资。
(6)安置受灾群众。市应急局联合相关部门指导受灾县(市、区)合理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的服务与管理,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市卫健委迅速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前往受灾县(市、区),协助开展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疏导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灾区秩序。市公安局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市发改委(粮储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应急局、发改委(粮储局)、工信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泉州金融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县(市、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保险机构需第一时间深入一线开展理赔调度,不断优化理赔服务模式,切实提高理赔效率,实现“能赔快赔、应赔尽赔、合理预赔”。
(8)抢修基础设施。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城管局组织做好城区应急供水保障工作,指导灾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并负责做好灾后市政道路、管网抢通及临时照明设置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市发改委、工信局依照各自职责指导开展水电工程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泉州管理分公司、福建泉厦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福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各自职责指导辖区内受灾地区公路或高速公路设施修复;市通信发展管理办指导受灾地区通信工程修复;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工务段、龙岩工务段、永安工务段、漳州车务段、福州供电段、厦门供电段等铁路运营管理单位组织受灾地区铁路设施修复。
(9)提供技术支撑。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地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资源规划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地质灾害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受灾地区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指导督促受灾县级政府开展因灾导致的次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通信发展管理办组织基础电信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根据灾害救助需要提供相关技术支撑。
(10)开展救灾捐赠。市应急局负责向社会公布救灾捐赠渠道,统筹组织跨县(市、区)或者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协同相关部门对接国家及省级层面的救灾资源支持,统一接收、统筹管理、科学分配国家及省级救灾捐赠款物,并联合市民政局按照市政府部署要求精准分配;同时强化与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的协同联动,构建多维度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市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相关工作,开展救灾款物募捐、发放活动等。
(11)加强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健全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统筹指导各级媒体开展新闻宣传工作;市委网信办、市文旅局、福建广电网络集团泉州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依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按照市委、市政府以及省应急厅对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市应急局联合相关部门指导受灾县级政府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相关信息。
(13)合力开展救灾。市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报告工作情况。市防减救灾办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各部门开展救灾、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有关规定要求上报省应急厅。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全市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全市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6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或1个县(市、区)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5万人以上6万人以下;
(3)全市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3万间或1万户以下,或1个县(市、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全市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30万人以上、60万人以下,或1个县(市、区)需政府救助农牧业人口9万人以上、18万人以下。
(二)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灾办经过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由市防减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市防减救灾办按程序以市防减救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厅报告,并请求省应急厅针对我市灾情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市防减救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灾害救助工作。市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灾情研判。市防减救灾委主任主持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县(市、区)、重点受灾乡镇(街道)相关人员参加。会议围绕灾情发展和救灾形势进行研判,研究部署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对指导支持的受灾县(市、区)减灾救灾的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并及时将重大事项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防减救灾办、应急厅。
(2)指导开展救灾。市防减救灾委主任或其指定的副主任率领由市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前往受灾县(市、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实地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并协同省级工作组开展救灾任务。
(3)汇总统计灾情。受灾县(市、区)应急局和相关涉灾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要求,切实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等工作;市防减救灾办及时收集和掌握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按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和受灾地区需求;市防减救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应加强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防减救灾办报送相关情况。
(4)下拨救灾款物。市财政局、应急局根据受灾县(市、区)申请报告和受灾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受灾县(市、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局会同市发改委(粮储局)向受灾县(市、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发改、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相关领域的救灾救助资金;市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的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市财政局、应急局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下拨后,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应急局及时下拨受灾县(市、区);市发改、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也需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救灾救助资金支持。
(5)投入救灾力量。市防减救灾委协调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大队和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市国资委督促所出资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泉州军分区、泉州武警支队等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或受灾县(市、区)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协助受灾县级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安置受灾群众。市应急局联合相关部门指导受灾县(市、区)合理安置受灾群众,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市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前往受灾县(市、区),协助开展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疏导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资源规划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地质灾害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恢复灾区秩序。市公安局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市发改委(粮储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应急局、发改委、工信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泉州金融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县(市、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保险机构要第一时间深入一线开展理赔调度,不断优化理赔服务模式,切实提高理赔效率,实现“能赔快赔、应赔尽赔、合理预赔”。
(8)开展救灾捐赠。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款物募捐、发放等活动,受灾县(市、区)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款物捐赠活动。
(9)加强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视情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统筹指导各级媒体开展新闻宣传工作;市委网信办、市文旅局、福建广电网络集团泉州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0)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市应急局指导受灾县级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上报市防减救灾办,市防减救灾办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1)合力开展救灾。市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市防减救灾办及时汇总成员单位开展救灾、救助等工作情况并上报。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全市因灾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全市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4.5万人以上、6万人以下,或1个县(市、区)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
(3)全市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45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或1个县(市、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全市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15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或1个县(市、区)需政府救助农牧业人口4.5万人以上、9万人以下。
(二)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灾办经过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由市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市防减救灾委主任报告。
市防减救灾办依程序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厅报告,请求针对我市灾情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市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其委托的市防减救灾办副主任(市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灾害救助工作。市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灾情研判。市防减救灾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县(市、区)、重点受灾乡镇(街道)相关人员召开会商会,会议围绕灾情发展和救灾形势进行研判,研究部署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防减救灾委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指导开展救灾。派出由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前往受灾县(市、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实地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并协同省级工作组开展救灾任务。
(3)汇总统计灾情。受灾县(市、区)应急局和相关涉灾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要求,切实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等工作。市防减救灾办及时收集和掌握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按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下拨救灾款物。市财政局、应急局根据受灾县(市、区)申请报告和受灾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受灾县(市、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财政局、应急局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下拨后,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应急局及时下拨受灾县(市、区);市应急局根据受灾县(市、区)申请,会同市发改委(粮储局)向受灾县(市、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市发改、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相关领域的救灾救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救灾救助资金支持。
(5)投入救灾力量。市防减救灾委协调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大队和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市国资委督促所出资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泉州军分区、泉州武警支队等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或受灾县级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协助受灾县级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安置受灾群众。市应急局联合相关部门指导受灾县(市、区)合理安置受灾群众,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市卫健委指导受灾县(市、区)开展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疏导等卫生应急工作;泉州金融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县(市、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保险机构要第一时间深入一线开展理赔调度,不断优化理赔服务模式,切实提高理赔效率,实现“能赔快赔、应赔尽赔、合理预赔”。
(7)开展救灾捐赠。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款物募捐、发放等活动,受灾县(市、区)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款物捐赠活动。
(8)加强新闻宣传。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等依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市应急局指导受灾县级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受灾县级政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市防减救灾办。市防减救灾办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合力开展救灾。市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市防减救灾办及时汇总成员单位开展救灾、救助等工作情况并上报。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全市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全市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4.5万人以下,或1个县(市、区)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5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全市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900间或300户以上、1500间或450户以下,或1个县(市、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90户以上、500间或150户以下;
(4)全市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7.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或1个县(市、区)需政府救助农牧业人口2万人以上、4.5万人以下。
(二)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灾办经过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市防减救灾办副主任(市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市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告。
市防减救灾办依程序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报市委、市政府以及省应急厅救灾处。
5.4.3 响应措施
市防减救灾办副主任(市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灾害救助工作。市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灾情研判。市防减救灾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县(市、区)、重点受灾乡镇(街道)相关人员召开会商会,会议围绕灾情发展和救灾形势进行研判,研究部署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指导开展救灾。市防减救灾办派工作组前往受灾县(市、区)实地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协助指导受灾县(市、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并协同省级工作组开展救灾任务。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汇总统计灾情。受灾县(市、区)应急局和相关涉灾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要求,切实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等工作。市防减救灾办及时收集和掌握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按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下拨救灾款物。市财政局、应急局根据受灾县(市、区)申请报告和受灾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受灾县(市、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局根据受灾县(市、区)申请,会同市发改委(粮储局)向受灾县(市、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市发改、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下拨相关领域的救灾救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救灾救助资金支持。
(5)投入救灾力量。市防减救灾委协调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大队和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泉州军分区、泉州武警支队等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或受灾县级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市卫健委指导受灾县(市、区)开展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疏导等卫生应急工作。
(7)加强新闻宣传。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等依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8)合力开展救灾。市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于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段、救助能力较弱地区,或对受灾县(市、区)经济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可适当降低相关应急响应的启动标准。
5.6 响应联动
省对我市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市防减救灾委立即依程序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对已启动市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三级以上应急响应的,市防减救灾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县(市、区)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三级以上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市应急局报告。
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市防减救灾办和市应急局要及时向相关县(市、区)进行通报,相关县(市、区)若尚未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迅速启动,并加强联合会商和分析研判,根据灾情变化及时调整应对措施。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市防减救灾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针对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市防减救灾办和市应急局应指导受灾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全面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准确掌握需救助人员数量,及时建立工作台账,并统计生活类救助物资需求情况。
6.1.3市财政局、应急局依据受灾县(市、区)财政和应急管理部门提交的资金申请及需救助人员数量,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及时下达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市应急局指导受灾县级政府开展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的核定与资金发放工作,切实保障受灾群众过渡期的基本生活需求。
6.1.4灾后经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可在急难发生地申请临时救助。
6.1.5市防减救灾办、应急局、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县(市、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受灾县级政府承担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属地管理责任和实施主体责任,成立灾后重建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统一组织、管理、协调和指导重建工作。
6.2.2 通过投亲靠友由当地政府适当补助临时过渡费,使用当地的学校、村部等闲置房,出资租赁当地农民闲置房,利用当地竹木资源帮助搭盖简易房等方式,安排临时过渡安置,确保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临时住处、有干净水喝、有伤病能及时得到救治。
6.2.3 受灾县级政府按照上级统筹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在灾害结束后及时核查农房倒损等情况,建立农村住房灾后重建档案管理制度,从“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等程序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一户一档。
6.2.4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因地制宜确定方案,按照有利于防灾避灾和发展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泥石流沟口和易发洪涝的低洼地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严禁在行洪道周边建房。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重建规划要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坚持一次规划、逐步到位,充分考虑水、电、路、广播电视、通信、排污、社区服务场所等基础设施配套。
6.2.5 针对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市应急局根据应急管理部、财政部关于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的相关规定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组织受灾县(市、区)开展倒损住房核定工作,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住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按规定共同推进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2.6 恢复重建资金可通过政府救助、社会帮扶、个人自筹及政策扶持等多渠道筹措,鼓励采取邻里互助、以工代赈等方式推进恢复重建工作。同时,充分发挥农村住房保险等商业保险经济补偿功能,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健全市场化恢复重建资金筹集机制,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需求。
6.2.7 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根据县(市、区)财政和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及需恢复重建对象的数量,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标准拟定资金分配建议,经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对于省对我市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市财政局、应急局应按照相关规定,向省财政厅、应急厅申请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2.8 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通过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局收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的本行政区域内绩效评价情况后,通过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6.2.9 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做好灾后住房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2.10 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救助
6.3.1 受灾县级政府应认真履行灾害救助主体责任,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落实好冬春救助工作。市防减救灾办、应急局、财政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加强指导。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应急管理部、财政部关于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有关规定和省、市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做好冬春救助人员和需求的调查、统计、核定等工作,广泛动员宣传,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工作程序,及时将因灾遭遇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精准确定冬春需救助对象,全面掌握需救助人员底数和资金、物资需求,确保应救尽救。
6.3.2 市防减救灾办、应急局每年9月下旬开展全市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重点加强工作督导,对各县(市、区)应急管理、财政部门上报的需救助人员情况和需求进行汇总、评估、审核,并会同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赴受灾地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全市需救助人员规模。
6.3.3 受灾县(市、区)应急局应当在每年10月中旬前,全面统计并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在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期间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准确核实救助对象,建立工作台账,制定切实可行的救助工作方案,报本级党委和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并将方案报市应急局备案。
6.3.4 市级财政和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县(市、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及全市需救助人员数量,主动对接省级财政和应急管理部门,积极争取冬春救助资金,制定补助方案,及时下达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冬春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6.3.5 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生活类救灾物资。市发改、财政等部门组织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市发改委(粮储局)确保粮食供应。必要时,市应急局、财政局、发改委(粮储局)联合向省应急厅、财政厅、粮储局申请调拨省级救灾物资。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市财政局在统筹分析相关部门灾情预测及上年度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等基础上,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用于支持各级党委和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保障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7.1.3 市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7.2.1 市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政府、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全市各级政府应参照中央、省级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加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应用,动态评估本行政区域风险形势,中风险及以上地区应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所需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中风险以下地区结合本地区实际,可视情调减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所需物资或按较低响应等级储备。同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灾害规律和特点,以及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等储备必要物资,及时补充更新;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完善救灾物资生产企业信息,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和供应机制,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明确各级调拨权限与流程,确保应急状态下物资调拨指令迅速传达、执行到位。强化应急物资调拨部门、储备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工作协同,提高调运效率,强化紧急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鼓励各县(市、区)加大应急物资前置力度,根据风险等级、趋势研判和道路情况等,提前将应急物资前置到重点地区。原则上,除少数边远地区及道路中断等特殊情况外,接到调拨指令后,应确保首批应急物资县级6小时内、市级8小时内运抵灾区;用于防汛抢险的砂、石料、编织袋等物资应最短时间运抵现场。
7.2.4 加强救灾物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管理数据库。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市通信发展管理办配合省通信管理局健全我市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组织基础电信企业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通信应急装备预置,负责对接本地电信、移动、联通等企业,建立应急通信资源调度台账,确保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恢复核心区域通信,提升受灾地区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2 加强“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应用,强化应急通信网络建设、管理,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军队有关指挥机构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加强数据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要立足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辖区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特征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整合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资源,构建集约化、多功能型应急避难体系。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防范次生灾害发生。同时,要切实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和治安管理等保障措施,确保安置工作安全、规范、有序进行。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市防减救灾委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林业、海洋渔业、消防救援、地震、气象、海事、电力、红十字会、保险机构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地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市防减救灾委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县、乡、村四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根据应急管理部有关“打造覆盖全面、专兼结合、精干高效、相对稳定的全国灾害信息员队伍”要求及省应急厅相关文件精神,全面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灾害信息员岗位AB角制度,确保灾害信息员队伍人员齐备,紧急状态下不空岗。其中,行政村(居)灾害信息员,一般由村(社区)“两委”成员和村(社区)工作人员担任;自然村灾害信息员由村民从现有农村低保对象中推选50周岁以下有一定群众基础的热心村民担任,由村委会负责日常领导和管理。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规范参与,并依托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受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全流程管理机制。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7.6.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运用国家减灾卫星、气象卫星、海洋卫星、资源卫星、航空遥感等对地监测系统平台,加强我市地面应用系统和航空平台系统建设,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7.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林业、海洋渔业、消防救援、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按照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配合完善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
7.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灾害相关领域开展科研工作,强化对先进应急装备的技术跟踪与研究,推动技术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建立协同合作机制,同时深入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为救灾工作提供理论支撑。
7.7.4 学习和应用国家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通过政务微信、电视新闻、报纸、LED屏等多媒体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7.8 宣传和培训
7.8.1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谋划各种宣传教育活动。要顺应数字时代发展,强化科技赋能,推进智慧科普,拓展科普传播渠道,通过各种新媒体平台推送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增加科普宣传教育的趣味性、体验性,不断扩大宣传覆盖面。
7.8.2 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工厂、进家庭,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7.8.3 积极推动县(市、区)创建“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县”。通过示范创建积极推进县域系统规范地加强灾害预防、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能力建设,强化基层应急基础和力量,辐射带动全面提升全市基层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7.8.4 组织开展对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抓紧抓实基层培训,突出灾害信息员、护林员、地质灾害监测巡查员、社区网格员、社会应急志愿服务队伍等基层重点培训对象,深入开展政策宣讲,强化灾害信息报送、隐患辨识、避险转移等实务培训,提高灾害早排查、早预警、早行动能力。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海水倒灌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1.1 洪涝灾害:指因降雨、降融雪、冰凌、溃坝(堤)、风暴潮等引发江河洪水、渍涝、山洪等,以及由其引发次生灾害,对生命财产、社会功能等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山洪、城镇内涝等二级灾种。
8.1.1.1 江河洪水灾害:指因暴雨或者堤坝决口溃口、上游行洪泄洪等引起江河水量迅增、水位急涨的洪水,并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8.1.1.2 山洪灾害:指山丘区由降雨诱发的急涨急落的溪河沟道洪水,并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山洪中泥沙石等固体物质含量较少,因灾遇难人员多呈溺亡特征,建(构)筑物受损以冲刷与淹没为主。
8.1.1.3 城镇内涝灾害:指由于强降水或者连续性降水、海水倒灌超过城镇排水能力致使城镇内产生积水,并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8.1.2 干旱灾害:指一个地区在比较长的时间内降水异常偏少,河流、湖泊等淡水资源总量减少,对城乡居民生活、工农业生产造成直接影响和损失的自然灾害。
8.1.3 台风灾害:指热带或者副热带海洋上生成的气旋性涡旋大范围活动,伴随大风、暴雨、风暴潮、巨浪等,以及由其引发次生灾害,对生命财产、社会功能等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台风编号采用中国气象局公告的台风编号填写。
8.1.4 风雹灾害:指强对流天气引起大风、冰雹、龙卷风、雷电等,以及由其引发次生灾害,对生命财产、社会功能等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包括大风、冰雹、龙卷风、雷电等二级灾种。
8.1.4.1 大风灾害:指因冷锋、雷暴、飑线和气旋等天气系统导致近地面层平均或者瞬时风速达到一定速度或者风力的风,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8.1.4.2 冰雹灾害:指强对流天气控制下,从雷雨云中降落的冰雹,对生命财产和农业生产等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8.1.4.3 龙卷风灾害:指在强烈的不稳定的天气状况下由空气对流运动导致强烈的、小范围的空气涡旋,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8.1.4.4 雷电灾害:指因雷雨云中的电能释放,直接击中人体、牲畜、建(构)筑物、基础设施等,以及因雷电直接引发的建(构)筑物火灾等,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8.1.5 低温冷冻灾害:指气温降低至影响作物正常生长发育,造成作物减产绝收,或者因低温雨雪造成结冰凝冻,致使电网、交通、通信等设施设备损坏或者阻断,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的自然灾害。
8.1.6 高温灾害:是指因高温天气(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对农业、林业、水产养殖、电力、交通、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的灾害事件。
8.1.7 雪灾:指因降雪形成大范围积雪,严重影响人畜生存,以及因降大雪造成交通中断,毁坏通信、输电等设施的自然灾害。
8.1.8 地震灾害:指地壳快速释放能量过程中造成强烈地面震动及伴生的地面裂缝和变形,造成建(构)筑物倒塌和损坏,设备和设施毁坏,交通、通信中断和其他生命线工程设施等被破坏,以及由此引起火灾、爆炸、瘟疫、有毒物质泄漏、放射性污染、场地破坏等,对生命财产、社会功能和生态环境等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地震震级采用中国地震局公告的地震震级填写。
8.1.9 地质灾害: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危害生命财产安全且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二级灾种。
8.1.9.1崩塌灾害:指较陡斜坡上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山体崩落、滚动、撞击,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8.1.9.2 滑坡灾害:指斜坡上的岩土体由于自然原因,在重力作用下沿一定的软弱面整体向下滑动,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8.1.9.3 泥石流灾害:指山区沟谷中或者坡面上,由于暴雨、冰雹、融水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混合流,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泥石流中泥沙石等固体物质含量较多,因灾遇难人员多呈淤埋或者重压窒息死亡特征,建(构)筑物受损以冲击与淤埋为主。
8.1.10 海洋灾害:指海洋自然环境发生异常或者激烈变化,在海上或者海岸发生,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包括风暴潮、海浪、海冰、海啸等二级灾种。
8.1.10.1 风暴潮灾害:指由台风、温带气旋、强冷空气等强烈天气系统引起的海面异常升高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8.1.10.2 海浪灾害:指由风引起的海面波动产生海浪作用,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通常,有效波高达4米以上的海浪称为灾害性海浪。
8.1.10.3 海啸灾害:指由水下地震、火山爆发或者水下塌陷和滑坡激起巨浪,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灾害。
8.1.10.4 海水倒灌灾害:指海水通过地表或地下进入陆地,对生命财产、社会功能等造成损害的灾害。
8.1.11 森林火灾:指失去人为控制,在森林内自由蔓延和扩展,对森林、生态系统和人类带来一定危害和损失的林火燃烧现象。
8.1.12 生物灾害:指病、虫、杂草、害鼠等在一定环境下暴发或者流行,严重破坏农作物、森林、草原和畜牧业的灾害,以及因野生动物(不包括动物园饲养管理的动物)活动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农牧业、家庭财产等损失的灾害。
8.1.13 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
8.1.13.1 灾害发生时间:指因自然灾害导致影响或者损失出现的日期和时间,采用公历年、月、日和24小时制填写。
8.1.13.2 受灾人口:指因自然灾害直接造成伤亡失踪、房屋倒损、财产损失、转移安置、需生活救助,以及生产生活遭受损失或者影响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8.1.13.3 因灾死亡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以及因灾受重伤7日内经抢救或者重症监护救治无效死亡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对于救援救灾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导致牺牲(殉职)的工作人员,应当一并统计在内。
8.1.13.4 因灾失踪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死亡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对于救援救灾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导致失踪的工作人员,应当一并统计在内。
8.1.13.5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指遭受自然灾害影响,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转移安置(包括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保障食品、饮用水、临时住所等基本生活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者严重损坏(含应急期间未经安全鉴定不能居住的其他损房),造成无房可住的人员;蓄滞洪区运用转移人员;遭受自然灾害影响,由低洼易涝区、山洪灾害威胁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区域转移至安全区域,短期内(一般超过2日)不能返回家中居住的人员。
8.1.13.6 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指遭受自然灾害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前正常生活面临困难,需要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主要包括以下5种情形:①因灾造成口粮、衣被和日常生活必需用品毁坏、灭失或者短缺,当前正常生活面临困难;②因灾造成在收作物(例如将要或者正在收获并出售,且作为当前口粮或者经济来源的粮食、蔬菜瓜果等作物,以及养殖水产等)严重受损,或者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牲畜、家禽等因灾死亡,导致收入锐减,当前正常生活面临困难;③因灾造成交通中断导致人员滞留或者被困,无法购买或者加工口粮、饮用水、衣被等,造成生活必需用品短缺;④因灾导致伤病需进行紧急救治;⑤因灾造成用水困难(人均用水量连续3天低于35升),需政府进行救助(干旱灾害除外)。
8.2 责任与奖惩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将按规定推荐参评上级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经市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在预案执行阶段,市应急局应结合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实际应对情况,动态组织召开多部门会商会议并邀请专家开展全链条复盘评估,同步建立预案动态修订机制,根据灾害救助实战需求及时优化完善预案体系。
8.3.2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 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县级预案报市应急局备案。市应急局加强对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各县(市、区)动态完善预案内容。
8.3.4 市防减救灾办协调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8.3.5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会同市防减救灾办负责解释。
8.4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市委、市政府根据需要可决定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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